来源:澎湃新闻
2018-09-07 09:05:09
近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于公众关心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的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0年前《物权法》对此的规定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并没有“续期费用”的规定。那么,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之后,是不是要强调续费呢——哪怕同时规定减免制度?这个议题关涉到亿万公民的最大资产——房产,也引起了不少央媒的热议。
近年来,1990年代的一些土地使用权只有20年的房产陆续“到期”,比如,2016年,温州一批房产“土地到期”,一度传出要求补交相当于房价市价三分之一土地出让金的事件(虽然最后并没有收),把这个看似遥远的问题,被拉回到了当下。
对于70年到期之后怎么办的问题,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2017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对澎湃记者提出的“房屋产权70年到期后怎么办”的问题,李克强总理表示:“国务院已经要求有关部门作了回应,就是可以续期,不需申请,没有前置条件,也不影响交易”,“国务院已经责成相关部门就不动产保护相关法律抓紧研究提出议案”。
实现“恒产恒心”,还需拿出最坚决的改革决心。当在十年前《物权法》的基础上再勇敢迈出一步,将土地使用权固定为永久性权利,而不再以70年一个轮回的形式困扰国人。如果仅仅规定“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将另做法律、法规安排,那么可能模糊了原来的《物权法》确定的产权稳定性。
40年的改革开放史,也是一部土地使用权由僵化转向自由流转、充分保障的历史。土地使用权从一种不稳定的债权,逐渐固定为长久性、可预期的物权,中国人距离“恒产恒心”只有一步之遥。未来的《民法典》将是中国改革40多年的经济成就的法律总结,也势必成为人类立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当为后代百世垂范立则,提供更为稳定的财产权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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