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8-21 09:15:08
作者:刘天放
“河北涉县一男子发帖称医院食堂价高难吃被拘留”经媒体报道后,邯郸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联合政府法制办、律师顾问团和市局法制支队组成工作组,连夜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复查。邯郸警方回应:涉县公安局原处罚决定已撤销,当事民警已被追责。(8月20日央视新闻)
其实,当初张某被拘留的消息披露之后,网友就一边倒地对涉县城关派出所的做法表达了强烈质疑。有网友称:“这也拘留?人家不过是吐槽了一下而已啊……我以后都不敢发帖说学校食堂难吃了”……仅隔一天,涉县公安局的上级主管单位,邯郸市公安局就连夜组织各方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复查,撤销了对当事人张某拘留的处罚决定,涉事派出所所长也被停执职,办案民警被调离执法岗位,责令派出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该事件到此看似“圆满”解决,不过,无论是对办案民警调离执法岗位,责令派出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抑或是给派出所所长停职,这件事就这么完了吗?
此案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仅在网上发了几句牢骚,就被拘留,而且,在张某被拘留后,涉县广播电视台发布的新闻称:“公安民警提醒广大网民,网上传播虚假信息属于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希望广大网民自觉抵制。同时,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还广大群众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这条新闻宣传现在看来就个十足的笑话。负面影响如何挽回?如果涉县居民今后再发几句牢骚,是不是还要被拘留?涉县警方的公信力何在?
当初,涉县警方拘留张某给出的理由是“涉嫌虛构事实,扰乱公共序”。既然对张某的处罚撤销了,那么,究竟是谁在“涉嫌虛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不是一目了然?而且,何谓“虚假信息”、何谓“牢骚”“意见”或“不满”?一定要有个界限,绝不能随意定性。
虽然邯郸警方经过核实,认为原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撤销了对张某的处罚,但又称,“经查,发帖人张某某曾参与经营县医院旧址食堂。新医院搬迁后,因未中标新食堂经营权而心有不满,遂于酒后通过网络发布了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的信息。”而其中“发布了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的信息”这句话令人费解。既然是不实信息,那么为何还要撤销对张某的处罚?“偏差的信息”到底指什么?邯郸警方都没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说明。
更令人心存疑问的是,该案中,涉事派出所明显偏袒医院食堂承包人,那么,涉县这个派出所与医院食堂承包人到底是什么关系,是否存在利益寻租?否则,涉案派出所凭什么如此为承包人站台,以至于把张某拘留?这些疑问,必须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
还有仅对办案民警“调离执法岗位”,这与邯郸警方回应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中的内容还有距离,因为该“规定”中除了第十九条第1项“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外,第5项中还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之规定。而这一规定里第十七条中就有:“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既然如此,仅对派出所所长停职恐不能服众。
民警即“警察”,在我国多称为“民警”,但民警不为民办事,搞得人心惶惶,反倒执法犯法。由此,该案看似小事,实则大事。现在事情搞清楚了,就要以此为训,也是给执法者敲响的警钟。
【声明:本文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立场,仅供参考。】
建行特约齐鲁时评,欢迎投稿!
投稿邮箱:;网上投稿;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