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5-07 09:42:05
作者:韩中锋
因卖了两只自己养殖的鹦鹉,深圳男子王鹏被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妻子任盼盼得知这一判决结果后瘫坐在椅子上,丈夫只是卖了两只自己饲养繁殖的鹦鹉,怎么会判得这么重?(《南方都市报》 5月6日)
有之前的“大学生掏鸟案”作先例,不少人判断王鹏售卖的并不是普通鹦鹉,转而认为那些替王鹏开脱罪责的人是受媒体标题党的误导。但这样的想法多少有些偏颇。此案引起争议,并非法官对王鹏的有罪判决,而在于具体的量刑标准上是否畸重。
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王鹏的确涉嫌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出售的两只小太阳鹦鹉即便是人工变异种(自行孵化),但在法律上也会界定为濒危野生动物无疑。
这种情况下,“不知者不罪”的逻辑,恐怕在法律判决上很难适用。“无法判断是否属于野生动物”的说辞当然也不可能成为脱罪的理由,更况且,被告王鹏饲养鹦鹉多达45只,经常同鹦鹉爱好者进行相关交流,仅凭这两点,说其不知道自己所贩卖的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恐怕难以被法庭采信。
因此有罪判决成立,并无不妥,真正有所偏颇的是前置的立法而非司法层面。围观群众也深知此案中被告王鹏也决不能和“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案”中的赵春华一样无辜。但之所以还替他喊冤叫屈,是因为法官对王鹏的顶格处罚。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很重要的处罚依据来源于一审判决书中对王鹏的评判:“45只列入《公约》附录的被保护鹦鹉代收,属于犯罪未遂。”
但这条评判很明显难以服众,王鹏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也当庭否认。客观来看,王鹏养殖鹦鹉难说没有兴趣、娱乐成分,认定为“犯罪未遂“恐怕有些牵强。但即便是“犯罪未遂“的认定能够成立,养殖45只的确是处于售卖目的,但考究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王鹏养殖45只鹦鹉的行为不仅对野生动物保护无害,甚至还有利于鹦鹉的保护,不会造成鹦鹉数量的较少,难说有什么社会危害性。这点和贩卖、走私穿山甲有本质不同,因为后者是作为野味要被端上餐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但细究起来,王鹏的饲养行为并不属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任意一种。
法律是刚性的,因为他要力避人情等其他诸多因素带来的干扰,但为了不至于与大部分人的认知相去太远,所以法律在刚性之外,给予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其目的就避免教条式判案方式造成法律与人情相违背的尴尬局面。
如果罔顾王鹏无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强行排除兴趣因素,轻率认定其养殖目的就是出售,单纯从“45只”的数量着手来量刑,那就不可避免陷入教条,反而会偏离自由裁量权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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