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11-22 10:45:11
作者:刘天放
不久前,一只导盲犬和它的主人被拦在了北京地铁10号线金台夕照站之外。由于未给导盲犬戴嘴罩,尽管交涉了7个小时,盲人和导盲犬仍然被拒绝进入。因患先天性白内障而双目失明的陈燕,在2011年4月,到辽宁大连领养了一只名叫珍妮的黑色拉布拉多导盲犬。(11月21日《法制日报》)
看到陈燕的那种无助,令人心里难受。导盲犬是盲人的“眼睛”,引路的“明灯”,少了这双“眼睛”,盲人的出行就会遇到巨大麻烦,甚至有可能导致意外发生。然而,就是有了导盲犬,却无法为盲人“领航”,反倒成了“负担”令人费解。而且,媒体就导盲犬跟随盲人乘坐公交车、地铁等被拒的消息一直不断。难道导盲犬无法在公共交通上为盲人引路的状况就这样一直持续下去吗?
盲人跟随导盲犬乘坐公共交通,当然是其正当权利。《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然按照《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中的规定: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应当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和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可见,导盲犬被拦,问题就出在了“没有佩戴嘴罩”上。就是说,是受限于北京地铁公司自己出台的规定。
可是,陈燕曾带导盲犬坐过地铁,也没有收到过阻拦。而且,在没给导盲犬戴嘴罩的情况下,并没有发生过导盲犬伤人的案例。可见,导盲犬被拒于公共交通,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保护残疾人权利上;地铁公司出台规定让导盲犬必须戴嘴罩,就显得没道理。就像报道中所言,深圳、大连出台的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或是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都明确,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那么,地铁公司为何敢于阻拦符合法律规定的导盲犬呢?这恰恰是因为国家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条款,由于缺乏惩罚支持没有把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定做细。诚如专家所言:“法律中规定,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但是,这个‘有关规定’是什么却没有说明。同时,如果有人违反规定阻止导盲犬进入,如何惩罚,也没有作出规定。”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据《南方周末》11月16日报道,在美国,不少导盲犬都有国际导盲犬协会的认证。导盲犬在基地经过后,培训基地就会发给卡片。一次,有位华人的美国朋友拿着卡片携带导盲犬在一家加油站被拒入内,就把该加油站告上了法庭,最终获赔2000美元。可见,有惩罚性措施,敢于对合格导盲犬做出拒绝的个人或机构,都将受到惩罚,拒绝行为就能收敛甚至杜绝。
由此,摆在地铁公司和导盲犬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一方面,如果地铁公司主观认为给导盲犬戴上嘴罩会使其变得更加安全,那么就必须拿出“不安全”的反例来。而另一方面,在保障盲人权益方面,国家立法层面就应该把条款规定得更细致一些,减少限制,给予残疾人特殊保护,尤其是要明确拒不执行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中的规定,该如何受到惩罚的细节。同时,还要使导盲犬培训,与国家的所有法规相一致。总之,就是要让法律为包括盲人在内的所有残疾人,更好地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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