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3-14 09:56:03
【全国两会地方谈】
作者:刘天放
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获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民法总则草案作了126处修改,包括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修改为八周岁等。在12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了关于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3月13日 新华社)
根据乔晓阳的介绍,虽然有代表提出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应该调整为六周岁,也有代表建议维持现行十周岁不变,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要求,建议在现阶段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下限修改为八周岁”。
看来,民法总则草案修改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六岁太小,十岁太大,而八岁似乎较为合理。因此,这次民法总则中修改的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内容,是与时俱进的做法。事实上,对民法总则草案的修改,也不仅是局限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就是在其他方面,也是在逐渐修改,这就是进步。以前,只要出台了什么“草案”或“意见稿”之类的法律法规,到最后基本上都没有经过太大修改,这看似与“草案”的身份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有人形容它是“从摇篮到坟墓”的一部法律,因为它与每个人的福祉息息相关。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将已经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提请本次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是“三审”,涉及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附则,共210条。这么多内容就需要更加细致的工作,只有修改到绝大多数人满意,才能体现客观公正。
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需要体现时代精神,以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为各项事业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从政治高度上讲,民法总则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如果民法总则中存在结构欠严谨,内容不规范,都无法体现民法总则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
其实,对民法总则草案的修改,需要与时俱进,其他法律乃至各行各业的规定,也要与时俱进;年内取消手机漫游费就深受欢迎。而像火车、公交车、地铁等,目前还在按照身高,而不是年龄标准收费。都知道现在的孩子小小年纪,身高就已经超出了原来的1.20米的收费标准。由此,凡是涉及民众福祉之事,都必须从民众的角度出发,这样才能体现出执政为民的理念。民法总则草案被视为中国的“民事权利宣言书”,表明中国已将依法治国当作头等大事。既然如此,就要精雕细刻,要像修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改下限这样,与时俱进地一条一条,一字一句地修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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