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12-04 10:11:12
作者:朱永华
食药监人员在检查一商店时,仅凭肉眼观察,发现一瓶苏打水“有异物”,于是对商店老板作出行政处罚5万元决定。商店老板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子洲法院判决撤销子洲县食药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子洲县食药监局重新对原告子洲县某烟酒商行作出行政行为。(12月2日《华商报》)
一般来说,对食品药品尤其是饮料质量卫生安全的执法行动,在用眼睛观察发现的问题,只能给出初步判断,真正上升到法律角度,除了取得相关证据之外,是否存在卫生质量安全问题,则需要通过严谨的科学检验。我们都知道,交警在查处酒驾过程中,既不能闻到司机一身酒气就认定是属于酒驾,即便是通过“吹气检测”也只能认定其是“疑是酒驾”,真正上升到依法处理程序,还需要抽血检验,用科学的检测数据来确认其是酒驾还是醉驾。
很显然,子洲食药监局工作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商店经销的苏打水存在问题后前往检查,这是对食品卫生安全高度负责精神和快速反应的良好表现,在检查过程中,通过观察发现消费者反映的正在销售的苏打水商品中,确实有一瓶疑是存在小红点浑浊物,如果此时将商品暂扣送检,通过科学检测数据认定后再行处罚,在程序上即不存在任何问题,有明确的处罚标准和处罚依据,店主即使嘴上不服,甚至述诸法律,食药监局也不会陷入被动。
然错就错在食药监局工作人员有些太自以为是,仅凭肉眼观察一瓶苏打水中“有异物”,店主自然不甘认罚,而且苏打水中的“异物”为何物,含有什么成分,是否对人体有害,是否属苏打水生产质量问题还是储存运输造成的“正常现象”,这些仅凭肉眼根本无法判定,都需要经过严谨的科学设备检测,食药监局工作人员一“眼”不合就开罚单,而且还开出了5万元的“天价”,这不但太有些“任性”执法,起码也是对法律和经营商家的极不尊重,更不符合查处程序。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子洲县食药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说非常公平公正。
其实,在社会法治意识普遍提升的今天,任何领域的行政执法甚至刑事执法都必须以程序规范为前提,再不能像过去那样“不拘小节”,说实话,子洲药监局工作人员之所以仅凭肉眼观察就违反程序马上开罚,除了带有主观意识和某些“习惯性”随意之外,更在于我们食品市场本身存在的质量卫生问题颇多,尤其是那些小型商店甚至路边店,由于经营的食品饮料本身鱼目混杂,一旦遇到政府食药监管部门上门检查,店家往往“心虚”,大多情况下,检查人员只要凭肉眼发现问题并作出行政处罚,只要罚款金额不高,商家往往都会选择“财去人安”,极少回去较真。
平心而论,这位敢于“较真”并将子洲食药监局告上法庭的“残疾人”店主,也给行政执法部门上了一堂“法制课”,现代法治社会,商家应当守法经营,行政执法部门更应当规范执法,用身体力行的标准执法规范来服务群众、影响群众,共同促进,再不能一“眼”不合就任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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