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方
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的范女士,2011年10月底在舜泉名邸买了两套房子。1月1日,前往该楼盘售楼处拿交款凭证的范女士,正好碰上开发商组织抽奖。范女士抽中一等奖:一辆价值4万元的轿车。可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说,这个一等奖是无效的。(据1月4日齐鲁网)
范女士的遭遇颇有一点儿“葫芦案”的味道。站在范女士的角度来说,既然你对我参加抽奖没有反对,并且没有在我抽奖之前,具体表明你的活动起止日期,那么何以我抽中了却不予以兑现?这是不是欺诈行为?
而站在开发商的角度来看,其目的在于促销楼盘,故意存心欺诈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开发商的主观意愿显然是,参加抽奖者,必须是在1月1日到10日期间,购买了其房子的人。范女士的购房时间是去年的10月底,显然不属于活动的特定人群。
那么范女士抽中的这辆汽车,到底该不该给予兑现?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显然需要搞明白三个基本问题:
一是,开发商在活动开始之前或者说抽奖之前,有没有明确告知只有1月1日到10日之间的购房者,才可以参加?范女士提供的证据表明,售楼处的海报和相关活动细则中,均没有明确,只是笼统地规定“活动期间”。
二是,范女士参与抽奖为何被允许?如果按照开发商的主观意愿,那么审核参加抽奖人是否符合抽奖资格,显然属于抽奖活动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既然活动的工作人员没有阻止范女士参与抽奖,无疑认可了范女士的资格,事后变褂有违合同法相关精神。正如律师所说:“抽奖以前,开发商没有对范女士进行明确的解释和表示,并且允许其抽奖,双方已经构成了一种合同关系。”
三是,开发商有没有权力拒绝兑现奖品?开发商之所以拒绝兑现,依据显然是“活动解释权归我”的这么一个潜台词。但“活动解释权归xxx”却是被公认的霸王条款,在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国家《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六项基本权利,其中第四条“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据此,范女士抽中的一等奖是否有效,开发商单方面说了不算。
很显然,无论是开发商事前故意含糊其辞,还是其工作人员疏忽,都应该依法无条件兑现范女士的一等奖。
法律不是橡皮泥,希望一些开发商在应对“楼市寒冬”,用尽办法搞促销之时,先学学法律,不要搞出一些模糊的,无效的甚至违法的,诸如“一等奖无效”、“降价无条件退房”之类的东西来,企图忽悠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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