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3-25 11:06:03
作者:朱永华
刘女士人在乌鲁木齐市,银行卡的存款却在阿联酋的迪拜被人4分钟内盗刷了19万元。刘女士将某银行起诉至法院,索赔损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这19万元是伪卡交易,判决银行全额赔偿。专家认为,该案的判决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将产生示范性意义(据3月24日《法制日报》)
正如那句老话“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密码没有泄露,银行卡还在身上,卡里的存款却在异地甚至国外某个地方被盗刷,辛苦积攒得的血汗钱在几分钟之内就被他人消费殆尽,有人甚至为此陷入绝望。
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的问题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由此而导致储蓄客户与银行之间的纠纷也是时有发生,然大多情况下,由于客户对密码等信息是否泄露,银行卡是否妥善保管等,拿不出足以让法院采信的有力证据,或是在银行卡被盗刷之后不注重及时报警和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是钱被盗刷还打不赢官司,最终只能“自认倒霉”。
刘女士人在乌鲁木齐,卡内存款却被人在迪拜盗刷,为此起诉到法院之后,被盗刷的19万元最终获得银行全额赔偿,实际上这既不是刘女士的“运气好”,也不是法院“偏袒”刘女士,法院之所以做出赔偿判决,关键就在于刘女士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之后,立即作出一连串银行卡被盗刷的标准取证和维权动作,事后证明非常及时有效。
其实,该案的判决之所以按专家所言能在此类案件中产生“示范意义”,在笔者看来,其“示范意义”并不完全在于判决本身,而是刘女士收集的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尤其在现时法治环境下,证据的充分与否更决定着最终的判决走向,尽管很多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不少“受害者”维权失败,最终胜诉者寥寥,但稍有留意就不难发现,几乎所有胜诉均源自于证据充分的作用。
曾有媒体报道,北京秦先生所持的交通银行储蓄卡在异地被人通过atm机盗刷了5.48万元,秦先生在发被盗刷后,马上拨打交通银行客服热线对储蓄卡进行挂失处理,并报警。西城警方受理此案并立案侦查。经交行北京分行查询,他的储蓄卡于2014年8月4日产生的多笔不正常交易均发生在山东省济南市一台atm机上。该案在审理中,一审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交行北京分行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行为、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以确保持卡人卡内资金的交易安全。因交行北京分行未能举证证明秦先生对涉案借记卡、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交行北京分行赔偿秦先生储蓄损失5.49万余元及利息损失。交行北京分行上诉被二中院驳回。
刘女士的胜诉与秦先生银行卡被盗刷诉讼判决几乎“如出一辙”,刘女士在发现银行卡被人4分钟内盗刷了19万元之后,立即采取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及时挂失支付和报警立案等一连串取证和维权动作,不但自证了“清白”,也把银行卡被盗刷和银行没有充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证据交给了法庭并获得了采信,最终赢得了判决。
正如坊间那句俗话“口说无凭以字为证”,“千年的文字会说话”,在现代法治社会环境下,证据是法庭做出判决的第一要素,无论银行卡被盗刷还是遭遇电信诈骗以及各种民事刑事案件,法庭判决都是以证据事实为依据,因此,普通市民群众在处理日常工作、生活等各种事宜过程中,都应当养成保留文字证据的习惯,一旦遇到涉及法律诉讼的问题,那些平时看似不起眼的票据留言甚至“只言片语”,都可能成为决定法庭判决走向的重要依据。
特别是在时下的“无现金”社会,面得银行卡和手机支付等可能被盗刷的风险,就更应当注重证据保留意识,否者,即便全身是“理”也会因缺少证据而输掉官司,由此可见,这起银行卡被盗刷,法庭判决银行全赔的示范意义就是“证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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