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12-06 10:48:12
作者:朱永华
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4名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宣判。根据由淮阴区9家单位发布的《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4名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并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此举在江苏省尚属首次。(12月5日《新京报》)
性侵未成年人是性质十分恶劣的严重刑事犯罪,他不仅会给未成年人身体、心理造成严重伤害,给其父母和家庭带来严重创伤,其危害后果甚至可能殃及一生。尽管一直以来国家法律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始终以高压态势应对,但不可否认的是类似犯罪却有逐年增多之势,其中一个最主要原因就是除刑法判决之外,对于这些有“前科”的人,法律之外的惩戒和约束方式太少,而近乎选择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往往又成为这些人掩盖丑恶行径和心理的“保护色”。
我们都知道,在传统道德文化已经渗入骨髓的坊间人心目中,强奸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最令人不齿的行为,他比任何类型的违法犯罪都更令坊间群众无法容忍,也正因为如此,涉及这方面犯罪的不法分子,一旦罪行败露,最“渴望”的就是尽快接受刑法惩处和个人信息得到保护,让服刑时间和严格的信息保护来冲淡人们的记忆,往往比身处高墙之外受到千夫所指更有颜面也更“安全”。
由江苏淮安淮阴区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9家单位共同发布的淮阴区《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除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下和犯罪人员未满18岁之外,一律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对外公开,这不仅符合民意,是对该类型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慑,更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再加上了一把“安全锁”。
对江苏淮安淮阴区这一举措,人们热议最大的就是个人隐私信息保护问题,认为公开刑事犯罪人员个人隐私信息“于法无据”,甚至认为即便是违法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笔者却不这样认为。首先,我们应当理清个人隐私与个人基本信息的区别,并不是所有个人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比如,个人家庭情况,子女情况,身体状况等一些私密信息,这属于个人隐私,应当受到法律严格保护。而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等只能属于个人基本信息,这些基本信息在求职、就业、住店、消费等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其本身就具有公开属性,如果把个人隐私与个人基本信息相混淆,一律都不能对外公开,依法监督还从何谈起?
笔者注意到,在所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其前提均是指“公民”,这也意味着只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的身份,其“个人信息”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并不泛指已经被法律判处刑罚的犯罪人员个人信息也应保护。另外,相关法律界人士也认为,民事和刑事法律体系本就不是一回事,当刑事案件需要公开个人信息时,民事法规的个人信息保护也必须“让道”。同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有“高敏感”和“信息量”的不同之分,并不能一概而论。
总而言之,我国的很多法律法规都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共识基础之上并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制度规章,蕴含着厚重的道德文化基础和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也就是某些犯罪“不惩不足以平民愤”的根源所在,对于严重丧失道德人伦的强奸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民愤”的“唾沫”谴责往往比单纯的司法惩处对罪犯更具威慑力,对社会进行公开,于法有据符合民意,更是对未成年人的又一项特殊保护。
而至于公开4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可能会给其家人和未成年子女带来伤害,笔者认为不必过于想当然,毕竟公开的只是4被告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并未涉及期家人和子女。即便退一步说出现了伤害,那也属于另一法律范畴,恰恰说明对类似犯罪的个人信息公开制度还有待完善,相比起不公开甚至“个人信息保护”对此类犯罪行为产生的纵容,本着对未成年人更进一步特殊保护的原则,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不但是最具法治智慧的选择,更应当成为司法共识。
【声明:本文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立场,仅供参考。】
建行特约齐鲁时评,欢迎投稿!
投稿邮箱:;网上投稿;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