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12-01 15:07:12
作者:朱永华
浙江温州男子醉驾并与他人发生碰撞,在符合不起诉条件下,他自愿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最终拿到了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记者了解到,让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参加公益服务,对其帮教,从而实现以购买公益服务的方式落实醉驾不起诉,这在国内尚属首例。(11月30日《新京报》)
在“醉驾入刑”以来较长的一段时间中,包括很多道路执法部门和社会公众,都曾片面的认为,只要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就一定会面临刑事处罚,使得“醉驾入刑”实际上就成了“醉驾一律入刑”。
尽管这样对遏制酒驾醉驾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有力震慑了某些司机的侥幸行为,但客观上来说,却有悖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和法治公平,毕竟同样的醉驾,个体醉酒程度和摄入的酒精含量不同,醉驾行驶的道路状况与可能造成的结果也是千差万别,比如在高速公路和在一般公路上的醉驾,在深夜车辆稀少的公路上和白天闹市街头的醉驾,其可能给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更不能相提并论。“一刀切”不分情节轻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着实有悖法律公平。
今年五月,最高法制定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提到“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意味着在“酒驾入刑”的基本框架内,还有可定罪处罚与免于刑事处罚之别,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虽然刑罚可免,但并不因此而改变醉驾的犯罪性质。由此可见,这既是对法制的一项完善,更是司法理念上的一种进步。
按照浙江省出台的涉及醉驾从重的8种情节,醉驾男子张某的行为显然并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但其醉驾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性质是毋容置疑的,张某接受检察官建议,自愿为社会提供30小时的公益服务,在服务完成之后,检察机关据此对张某做出不起诉决定,此举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为社会服务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和错误,既实现了惩罚目的,同时又督促张某今后承担社会责任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需要指出的是,张某接受检察官建议自愿服务社会,这并不意味着其为社会提供30小时服务就可以“抵消”相应的法律处罚。
在笔者看来,这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自觉接受检察官建议去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折射的也是对醉驾的一种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二是体现出醉驾司机的一种社会责任,检察官只是建议而不是强制让醉驾司机去完成公益服务,则说明即便是司机不按照检察官的建议去做,最终也会依法获得不起诉的处理。其实,对于某些轻微犯罪,由法庭裁决被告人从事一定时间的社会服务,在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香港在内,早已成“惯例”。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刑案的裁决中,最“轻”的有罪判决即为“免于刑事处罚”,并没有判处参加一定时间社会服务的条款,由此可以看出,全国首例以购买公益服务的方式落实醉驾不起诉,更体现出人文和法治温度,但这也绝不意味着是对醉驾的纵容和对“醉驾入刑”的放宽。
需要理性指出的是,浙江这起全国首例以购买公益服务的方式落实醉驾不起诉案件,略有瑕疵和需要注意的就是程序上的“透明度”不足,尽管张某的醉驾行为完全符合不起诉条件,以购买公益服务方式来落实醉驾不起诉更是一种有益的创新尝试,但如果缺乏公开透明,不仅极易给社会造成误导,降低司机对醉驾入刑的敬畏,也容易导致以公益服务来落实醉驾不起诉的泛泛化,甚至不排除会走向以社会服务“换取”不起诉、“不入刑”的极端。所以,社会需要有人文、有温度的法制,但更要规范和公开透明,且只有公开透明,良法才能善用,司法才有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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