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1-06 10:29:01
作者:张楠之
1月3日,有网友爆料称自己在乘坐航班从深圳飞往北京的途中,遭到某公司高管李某的性骚扰。据悉,涉事女主为北京某平台签约人艺人张某。4日下午,当事人李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曾性骚扰过他人,并称怀疑自己是被“碰瓷”了,对方可能另有目的。自己正在联系律师,打算就此起草一份声明。(1月5日 《北京青年报》、《法制晚报》)
不管声称被性骚扰的张某是否“网红”或“签约艺人”,也不管其高调曝光之举是否“另有目的”,如果她真的遭遇了性骚扰,她就有大声讲出来的权利,有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同样的,不管被指定实施了性骚扰的李某身份是知名公司高管,还是公司不知名自己也不知名的普通人,如果他真的没有实施性骚扰,他就有权利通过发表声明或提起法律诉讼等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我们可以在理论上将问题掰扯得很清楚,但在现实中,当自己身陷其中成为当事人时,很多时候,恐怕又很难将问题掰扯清楚。比如,这一关于性骚扰的事件,刚刚发生,其实就已经陷入了各说各话、真假难辨的“罗生门”——双方对于事件的经过有着截然不同的叙述,双方都没有切实的现场证据对事件的真实性进行证实或证伪。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此事,但事件最终的走向如何,很难预料。毕竟,在没有切实证据的情况下,女方的指控恐怕很难被认定。但即使女方的指控无法认定,男方的辩解能否被公众认可,男方在道德上的负面形象能否被消除,也是个未知数。
其实,在这个“罗生门”之外,更让人担忧的是另外两个问题。
对于女士来说,如果在某个相对封闭或隐密的空间遭遇了性骚扰,而自己既音像证据留存也无人证物证,实施者又矢口否认曾实施过骚扰,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何对实施者进行有效惩罚?难道除了自行曝光发动舆论谴责,给对方以道德压力之外,别无他法?而一旦法律无法认定性骚扰成立,男方便有可能反诉女方损害其名声,难道要让女方在被性骚扰之外,还要承担向骚扰者道歉的屈辱?
对于男士来说,如果遭“碰瓷”,被某位女士指认实施了性骚扰,虽然对方既无影像证据也无人证物证,但舆论谴责的氛围已然形成,面对诛心之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难道只能自证清白这一条道可走吗?虽然法律中也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舆论谴责已然形成,自身声誉已遭破坏,除了自认倒霉之外,别无他法?
其实,这类的“罗生门”事件考验的不是警方的调查能力,也不是当事各方自我证明的能力,更不是当事各方调动或影响舆论的能力,而是对舆论的形成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普通公众的理性。如果公众能够在对待类似事件时保持足够的理性,不被甲所说的“理”所左右,也不被乙所说的“理”所左右,不以双方貌似的“强”或“弱”选边站队,也不以自己的喜好决定“支持”谁,则不仅有利于受伤害的一方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任何一方挟舆论以“碰瓷”或狡辩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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