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6-12-19 11:04:12
作者:李忠勇
当前随着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持续增多。今年以来,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共侦破此类案件18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200余名,查获各类公民个人信息300余亿条;其中,抓获涉及40余个行业和部门的内部人员390余人、黑客近百人。(12月18日《人民公安报》)
近年来,犯罪分子为发不义之财,不择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有的通过网络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有的利用假冒正规网站骗取受害人信息,还有的利用木马程序窃取受害人手机上的个人信息等。他们的身份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叉,滋生出非法牟利的黑色产业链,受利益驱使,或盗取公民个人信息销售获利、或倒卖个人信息赚取差价、或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绑架、暴力讨债等下游犯罪,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不仅关乎人民群众的个人权益,而且更关乎社会福祉和国家安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多管齐下,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出重拳,坚决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手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入刑,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各地各级公安机关要保持对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高压态势,无论涉及卖方还是买方,都要以“零容忍”的态度,积极摸排线索,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对于团伙性犯罪,要实行多警种、多级、多地合成作战,顺藤摸瓜,一查到底。
除“内鬼”,彻底铲断内外勾结的黑色链条。常言说:“没有家贼,招不来外鬼”。事实证明,犯罪分子之所以快速准确获得公民个人信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内鬼”作祟,内外勾结作案。“内鬼”比“外鬼”更可恶,危害更大,“内鬼”不除,永无宁日。因此,必须坚决对利用工作之便,为牟取私利监守自盗,与犯罪分子勾结,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行业内部人员进行从严惩处。同时要加大对拥有公民大数据的相关单位和企业安全管理、监督力度,加强对有问题网络服务商的检查整治,强化对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及时整改各种隐患,织密内部操作安全网,从源头上堵住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阀门,最大限度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严防范,筑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防火墙”。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关系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不仅是网络运营者的责任,也是每位公民的责任。除了国家不断健全完善法律和制度,严打违法犯罪、加强内部单位管理之外,还必须增强公民的防范意识,充分认识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懂得如何防范个人信息被侵犯。如个人的电子邮箱、网络支付及银行卡等密码要有差异;在办理各种业务时,填写个人信息资料能简单的尽量简单;遇到陌生人或者不明商家以免费或廉价推销产品、提供服务为由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时,应留个心眼,谨慎应对;通过正当渠道使用个人信息,不要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妥善处置快递单、车票、购物小票等包含个人信息的单据,不给违法犯罪留下可乘之机;认为有人涉嫌诈骗、敲诈勒索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积极配合提供线索、证据,消除隐患,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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