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说,《江苏省信息化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填补该省信息化立法空白。针对公众反应日益强烈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条例中明确提出:非法披露、出售、提供信息,或者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综合近日媒体报道)
非法买卖信息最高罚款50万元——— 听起来很有威慑力,起码让饱受信息泄露之害的公众在精神上获得了一种快感,但是惩罚非法买卖信息,缺的不是“最高罚款50万”这样的法律,而是执行法律的行动。一个严惩非法买卖信息的现实判例,即使没有罚款50万元,只罚了10万元,也比空喊“最高罚款50万元”要有效万倍。
媒体说这个条例“填补该省信息化立法空白”,可是最该填补空白的不是这种中看不中用的立法,而是一个真正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判例。当前信息泄露和信息买卖已经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就说说笔者的感受:买房以后,在房产商和物业处登记我的信息后,似乎全国的房产商及房产中介都知道我的手机号了,整天受着买房卖房信息的骚扰;生了孩子,在医院登记了家庭信息后,好像所有的妇婴用品店都知道了我家电话,整天电话和短信推荐各种商品;把钱存到银行后,仿佛我的所有信息都被银行间共享了,各种贷款和理财信息让人烦不胜烦。
短信骚扰的背后是疯狂的、肆无忌惮的非法买卖。短信骚扰只是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后果之一,更多危害可能是潜伏着的,会表现在一些民事和刑事案件中。
眼下虽然没有一部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是相关的权利保护在相关法律中都有规定。比如《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的条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无须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依靠既有法规其实完全可以打击和严惩信息买卖。
信息买卖以如此猖獗的、看得见的方式进行着,公众却看不见几个买卖信息的人受到法律制裁。徒法不足以自行,在这种执法现实下,“最高罚款50万”很可能成为“花瓶式”规定,根本无法给公众带来信息安全感。从法律条文上来看,许多问题都是不能碰的“高压线”,可执行的疲软使这些“高压线”根本没有通电。我们勤于立法,遇到问题就喊立法,却又疏于执行,这如何让人不纠结和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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