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2018-08-01 10:53:08
近日,一则聋哑人开滴滴快车的消息引发关注。据《华商报》报道,乘客周先生乘坐滴滴快车时,因堵车多次建议司机绕道都未得到回应,到达目的地才发现司机是名聋哑人。
这一消息传开后,坊间有质疑,也有点赞的。笔者以为,在这一事件引发的争论中,聋哑人可不可以驾驶营运车辆只是浅层次的思考,值得深入思考的,应该是如何让聋哑人驾驶营运车辆被社会接受的问题。
毫无疑问,聋哑人就业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对此,国家法律有规定,政策有引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规定精神,国家和社会要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等方面提供设施、条件和服务,从中央到地方也都有相关政策在残疾人就业、教育、等方面给予优惠。虽然国家对企业为聋哑人提供就业岗位有很多优惠政策,但包括聋哑人在内的残疾人就业仍是一个社会性难题。很多网友对聋哑人开滴滴给予理解,对滴滴公司给予赞扬,应该就是出于这样的考虑。
对于聋哑人就业,给予支持和宽容,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也要考虑到,聋哑人驾驶运营车辆,还是有其特殊之处。以滴滴为例,滴滴快车是一种公路承运服务,不仅关系到司机和乘车人的安全,还关系到道路上的交通安全。所以,对安全因素有更多的考虑,并不为过。
国家在制定车辆驾驶方面的政策法规时,对聋哑人驾驶车辆的安全因素,也是有考虑的。根据现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允许右下肢残疾、双下肢残疾以及听力障碍、右手拇指缺失或手指末节残缺五类人员驾驶汽车。很多聋哑人借助助听设备是能听到声音的,这就可以弥补听障人员听力不足的问题。因此,按照规定,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法定条件的,可以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除了安全因素,也要考虑到,作为一种特殊的承运服务,滴滴司机和乘车人之间需要有正常的交流。因此,安排聋哑人员驾驶滴滴等营运车辆,就不能只考虑是否具有机动车驾驶证这一基础条件,还必须为聋哑人和乘车人交流提供有效的保障。比如,为聋哑人驾驶的车辆,提供特别的技术保障措施,比如不会掉线或脱落的足够安全的助听设备,可视化的快捷翻译途径,便于乘车人和司机进行必要的交流,等等。甚至可以为聋哑人驾驶的营运车辆设置醒目的标识,便于其他司机识别、避让。这方面的义务,理应由营运车辆所在公司来承担,再由国家给予一定的补贴。为了保证这一义务履行到位,不但公司应该建立相应的机制,有关部门也需要建立明确的约束性规范和监督性机制。
另外,一些网友提到的公开机制也应考虑。事先让乘车人了解到是聋哑人在驾车,让乘车人有选择权,这既不是吹毛求疵,也算不上歧视聋哑人。当乘客充分了解到乘坐聋哑人驾驶的营运车辆,安全是有保障的,沟通是畅通的,那么,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乘客不介意甚至主动选择聋哑人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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