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6-12-06 10:53:12
作者:胡 艺
今年4月湖南经视大调查曾报道,有大货车在京港澳高速潭耒段发生侧翻,潭耒高速衡阳施救站收取3万6千元高额施救费一事。最近,经视大调查又接到了“天价施救费”的投诉,事发地还是潭耒高速,还是那家救援站。而这一次,救援站开出的是4万元施救费。12月5日,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称,已安排纪检监察、路政管理部门对此展开调查。潭耒公司已决定对涉事的救援队伍予以清退。(12月5日 中国新闻网)
今年4月份湖南经视大调查披露潭耒高速天价施救费一事后,湖南省发改委曾对施救公司进行了处罚,两名责任人被清退,多名负责人受处分。国家发改委还将此列入典型乱收费事件进行了通报。湖南省发改委进一步明确了高速救援收费标准。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还是潭耒高速,还是那家救援站。又出现了天价施救费,且收费标准更高。发改委制定的高速救援收费标准沦为废纸一张。这到底是救援站不给相关部门面子?还是相关部门和救援站之间存在利益瓜葛?这不由得让人浮想联翩。尽管湖南高速公路管理局及时介入调查,涉事救援队伍被清退,但是,天价救援费成为打不死的小强,确实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货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司机被要求缴纳天价施救费用,无疑很郁闷。面对车辆发生事故的事实,孤立无助的司机除了接受高管部门安排的施救服务以外,根本没有选择余地。虽说没有证据表明,天价拖车费隐藏着幕后交易。但是施救企业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安排的,司机的知情权、选择权被剥夺,拖车费如此之高,监管部门如此被打脸,显然不正常。
针对高速公路施救拖车收费的混乱状况,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曾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规定交警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收费。尽管车辆发生事故不属于免费拖车的范围,给社会救援机构提供了市场契机。但是,天价施救的消息不断曝光令人无法释怀。
救援企业付出多少劳动,收取多少酬金,并非是个没谱的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从经营者那里接受服务,双方都应该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基本原则。4万元拖车费远远高出市场价与相关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高速管理部门要尽快疏通道路,施救过程带有强制性。对于这种特殊消费服务,不说由高管部门提供公益施救服务,至少也要套上法律制度笼头,不能成为天价施救费的自由王国。既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有要求,监管部门就要依法依规规范清障施救行为,保护车主利益,而不能当甩手掌柜,任由交通救援成了天价打劫,天价拖车费无解。
对此,相关部门一方面要主动出击,加强对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到公路一线查处违规执法部门与施救企业,另一方面要认真受理举报,查处问题,谁触及乱收费高压线,就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罚,坚决清除出救援队伍。惟其如此,法律制度建设才有意义,才能保护司机权益,维护政府形象。避免有的部门、有的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变相增加车主负担与物流成本。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当司机需要救援时,高管部门应该提供多家救援公司供其选择。而高管部门安排的却是天价施救企业(而且是被曝光查处过的救援站),难免让人怀疑他们与施救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关联。
对此,高管部门要自证清白,政府也要给高管部门戴上权力紧箍咒,激活交通施救市场竞争,避免高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垄断市场。如果不规范施救市场竞争,不对权力自肥动手术,不斩断利益链条,物价部门继续不作为,权力脱缰与利益冲动合谋之下,天价交通施救费也许真会成为疑难杂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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