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6-12-13 09:24:12
作者:戴先任
永州道县,近年来产生了一种“出租幼童”的风气,长租五万元一年,短租一两百元一天。花费这些代价,租一个孩子干什么呢?而据当地的统计资料,登记在册有盗窃前科的妇女有一万多人,这些妇女一般不在本地行窃,而是放眼于全国,尤其是经济发达的各大城市。(12月12日 中国网)
将亲生孩子“出租”出去,“承租人”对孩子进行偷窃,将孩子带到全国各大城市进行偷窃,如受过“专业培训”的孩子,偷一部手机,只需3秒。盗窃团伙“相中”这些孩子进行偷窃,是利用了孩子目标小、不易被人怀疑,而且很多孩子都是不满10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也不需承担责任。就像道县的那些出外盗窃的妇女,很多也会利用怀孕及哺乳期作掩护,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这些从道县出来的盗窃团伙,主要由妇女及小孩完成盗窃行为,被抓到后,司法机关往往也因偷窃者是孕妇或小孩,而无法对其定罪。这背后俨然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犯罪产业链。将孩子“出租”去行窃,让自己怀孕以便犯罪,甚至在把生下的孩子养大后,还是将孩子培养成“职业小偷”,这在当地已是司空见惯、习以为常,人们甚至羡慕那些出外行窃赚到钱的人,对于那些由此发家致富的人津津乐道、崇拜有加。久而久之,这就形成了一种以偷窃为荣的不良风气。
此种现象并不让人陌生,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地区,人们谋生手段有限,乡村又是熟人社会、宗族社会,村里有人出外赚到钱了,不管从事哪一行当,都可能形成从众效应,再加上一些农村地区普法教育不足,民众法律意识淡薄,这就让我们看到如“乞丐村”、如从事电信诈骗的“诈骗村”……一些正当营生也是如此,有的村集体出去卖豆腐,有的村重视教育,甚至成了远近闻名的“状元村”……
不让孩子读书,却把孩子出租出去当小偷,这是把小孩往“火坑”里送,这样不负责任的监护人害了社会,也害了自己的孩子。如果行窃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要追究其带孩子行窃的成年人法律责任,要以教唆儿童犯罪追究其责,对于将孩子“出租”给盗窃团伙当小偷的父母,要能剥夺其监护人资格,鉴于其明知孩子是被培养去当小偷,还将孩子“出租”,等于其也协助了培养孩子行窃的犯罪分子,在教唆儿童犯罪上,其也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虽然类似现象并不鲜见,但道县“出租幼童”的恶劣风气,还是让人震惊。这不应出现于文明社会、法治社会,这是将儿童“出租”给了魔鬼,经过偷窃培训的孩子,很可能会毁了一生,这不仅侵害他人财产安全,还将孩子推进“地狱”,而“出租幼童”造成的危害,就更难以肃清,这种现象存在多重罪恶。
要加强普法宣传,扭转一些地方被严重污染了的民风,加大对那些已形成团伙化、区域化犯罪的打击力度,尤其不能让孩子也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及成为犯罪分子“传帮带”的“继承人”。要从源头抓起,彻底斩断犯罪产业链,用法治利剑为未成年人、为全社会撑起一片朗朗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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