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6-10-13 08:39:10
作者:朱永华
实习旺季的尾声,批量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对绝大多数学生而言,这是他们人生中第一个留下深刻印象的税制。该税制规定的800元的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3500元的起征点。多位接受采访的实习生抱怨:“本来实习生就是廉价劳动力,2000元左右的报酬还要交20%的税。”(10月1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这似乎有些荒唐,在眼下一些城市低保和困难补贴加在一起都早已经超过800元的情况下,国家劳务报酬税依然执行上世纪80年代初800元的起征点,按照这个标准,流浪汉几乎都要纳入劳务报酬税的征收范围。尽管这一税种只是针对“灵活就业者”,但可想而知目标依然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尤其是对于大中院校实习学生而言,实际上的顶岗实习被打上法定的灵活就业标签,本就低于正常员工的工资,还要额外被扣除20%的劳务报酬税,无疑更是雪上加霜。
对于劳务报酬税起征点标准的是否合理,质疑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更需要追问的是如何将这一明显落后时代发展并与相关法规相抵触却又一直执行的劳务报酬税起征点给“遗忘了”?按说,现实社会背景下,国家一方面倡导和鼓励灵活就业,对于工薪个税的起征点也早已经提升到3500元,对类似实习、翻译、写作等“灵活就业”群体的劳务报酬税起征点也应同步加以调整。然而不仅税法修订将其“遗忘”,劳动法将实习期的学生与用人单位排除于劳动关系之外,不享受工薪个人个税征收待遇。国家教育部却又联合人社部、财政部等五部委引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提出“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同岗位试用工资80%标准”等要求,这等于又是在默认实习生“顶岗实习”的合法性和企业员工的性质属性。把实习生当成正式员工顶岗使用,企业可以合法的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其参加社保,还可以名正言顺支付对于正式员工的工资。而税务机关又将其视为“灵活就业”按800元起征点想起征收劳务报酬税,相信稍有头脑的实习生都会觉得自己“太冤”、太不公平。
然显而易见,劳务报酬税起征点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规章,“解铃还须系铃人”,在没有修改或废除之前,这一强制性却又明显有悖发展现实的起征点标准还要继续执行下去。但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这样一项明显与社会发展相脱节的法律规章,36年来一直没有引起包括税务在内相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直到如今才被媒体所披露?答案其实并不难寻找,包括大中院校实习生在内甚至做翻译的“爬格子”群体,既是“灵活就业者”,更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不仅拥有的话语权极其有限,真正灵活就业的时限也相对比较短暂,出于对未来命运的各种衡量,也从心里觉得犯不上为暂时的“吃亏”去较真。可能觉得劳务报酬税征收目标范围的有限,对于税务部门而言也是“有它不多没它不少”,很容易被“忽略”。
其实,良法得不到严格落实是一种容恶苛善,对于已经与社会脱节甚至阻碍社会进步的旧法规得不到及时修正和废除也是一种纵恶抑善,这从不同企业为自身利益对实习生选择性使用法规中就可见一斑,在大部分企业出于逃避责任和降低成本角度,按照劳动法规定不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之外,富士康企业却“反其道而行之”,而积极主动与实习生签订合同的目的,却是为了避开实习生不准加班的规定而无休止延长其工作时间,唯有涉世不深的实习生们没有任何选择,只能任由不合理的旧规章纵容企业对自己的肆意盘剥。
实际上,在国家和地方纷纷对过去的红头文件展开集中清理的背景下,包括全国人大在内的地方各级人大,也应当对已经颁布实施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回访”,发现已经明显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甚至阻碍社会进步并衍生出诸多问题的旧法陈规,也应当适时清理与重新修正,劳务报酬税对于国家财政收入或只是微不足道,但给具体目标和社会带来的不公平甚至伤害却远非那点税额可以衡量,及时废除或修订同样也是一项法治完善,况且,这已经时不我待。
【声明:本文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立场,仅供参考。】
建行特约齐鲁时评,欢迎投稿!
投稿邮箱:;网上投稿;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