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11-26 07:00:11
作者:殷建光
经“网红”“papi酱”(真名姜逸磊)授权,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在多个商标类别上申请注册“papi酱”系列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与其他商标构成近似,驳回了注册申请。泰洋川禾徐州公司不服,将商评委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泰洋川禾文化徐州公司诉讼的请求。(11月25日 中国新闻网)
笔者认为,papi酱注册商标遭拒,或许是一件好事,给当前的网红文化上了一堂好课堂。
这堂课教育我们的网红文化工作者要学会打造独特文化魅力。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注册的商标在第9类上与第19182879号“papi”商标、国际注册的第1071421号“papi”商标构成近似,在第25类上与第3630646号“pai”商标、第9934704号“papi”商标构成近似,在第35类上与第6541464号“papi”商标、第19415385号“papi资本”商标、国际注册第683237号“papi”商标构成近似,在第38类上与第19353802号“papi酱”商标构成近似。
商评委因此驳回了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笔者认为,这个驳回合情合理,可见,从这个名字看确缺少独特的文化魅力,这对我们的网红文化工作者是一个教训,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有丰富的汉字文化资源,打造网红名字别再“字母化”,有独特底蕴的汉字名字才是正道。
网红文化工作者网红知名与商标知名不是一会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papi酱”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群组,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与各引证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均为“papi”,商评委认定其构成近似并无不当,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papi酱”本身作为一个网红的名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papi酱”商标经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这对我们的网红文化工作者是一个很好的法律知识普及,同时,也启迪我们的网红文化工作者,只有懂得法律,认识法律,只有在法律的轨道上,才能让网红经济行稳致远。
网红文化是网络经济时代的一种特殊文化现象,围绕网红文化形成文化产业,打造网红经济,这是必然趋势。关键是这个网红文化的根源必须坚守文化自信,必须坚守中华文化立场,立足当代中国现实,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只有这样的网红文化才能红红火火,繁荣昌盛。
因此,打造网红文化,必须研究世界,研究别人,然后,打造自己,创新自己。从报道中看,papi酱从名字的设计以及包装都缺少这样的意识,更不懂得驰名商标的内涵,这样的“缺少”与“不懂”必然导致申请商标的遭拒。
papi酱注册商标遭拒是一堂网红文化课,笔者期盼,通过这堂网红文化课,教育所有的网红文化工作者从起步就以文化自信为基础,打造独特魅力,遵循市场规则,在法治的轨道上,脚踏实地,步步为营,从而,一路精彩,一路豪歌,让网红之红红出文化自信的个性繁荣,文化特色的魅力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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