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6-12-25 09:14:12
作者:北 方
近日,河南某地120出车。面对一位突发心脏病的72岁独居老人,面对其80多公斤的体重,急救人员表示“抬不动老人”,随即离开。受到群众质疑以后,急救人员说,他们是救死扶伤,但不是“老搬”,还拿出一张单子让邻居们签字证明他们出车了,邻居们拒签,随后120救护车就驶离了小区。
这起事件很快引发关注,不少评论人士撰文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其中就包括发表在12月24日的上:《120人员“不搬”重病老人背后的真问题》。文章从“抬不动”入手,客观地分析了事件过程,然后反思了“陌生人社会”中空巢老人“老来难”等问题,主张“可以采取鼓励邻里互助、物业融入、义工帮助等多重方式,来全方位解决独居老人所遇到的各种困难”。
但文章同时认为120医务人员抬病人下楼“是出于道德义务并不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不能强求120多增加几位男工作人员”等,而受到质疑。对此,笔者认为,反思改变陌生人社会中“老来难”问题是必要的,但认为“不能强求120多增加几位男工作人员”等论点,值得商榷。
首先,我们不能忽略个案中,相关急救人员确实存在态度冷漠、不积极主动解决问题,而且无视生命的无良问题。特别是,抬不动就要离开,还要求邻居签字证明他们来过了,这种冷漠病,是一种职业道德严重缺失的表现,不能无视,更不能放任。
其次,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急救人员抬病人“并不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这样的观点并不充分。因为众所周知,2013年10月2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而辅助医疗救护工作是包括“搬运、护送患者”等内容的。虽然规定中的要求是“可以”,并不强制,但这明显也是一项法律义务了!而且这一规定,早从2014年起就已经正式实施。
退一万步说,120急救与求助者之间其实也是一种契约关系。契约主要内容是救治,抬下楼送医院是急救内容之一。遇体重高病人,“抬不动”是可以预见的,120没有必要的应急与应对举措,明显是一种对契约的不重视,是一种对契约精神的违背,甚至是“救死扶伤”的失职。因此,急救人员拒绝抬病人,或者以“抬不动”“我们不是老搬”等为借口不抬,明显是不妥当的。
同时,“鼓励邻里互助、物业融入、义工帮助”等多种方式,多少有些过于理想主义,其实施以后,在现实中最终也难免会落入“不是法定职责”“我不是老搬”的意识窠臼。况且,抬病人也是一个专业活,120医护方面是专业的,都不“增加几位男工作人员”给予积极解决,邻居、物业、义工更会面临“不会抬”,“出现意外如何划分责任”等问题。
其实,120“抬不动病人”问题已经并非新鲜事物,一些地方也早有相关应对举措,并且已经付诸实施。比如广西南宁,2015年8月起就为急救配备了专职“担架工”。河南,以及其它的地方,还在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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