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6-22 09:53:06
作者:付彪
6月20日电 大多市民都知道保护野生动物,不应该捕获青蛙,但有些人却不知道捕获“癞蛤蟆”也可能违法犯罪。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三名男子因捕获“癞蛤蟆”涉嫌非法狩猎,日前被当地警方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6月21日《南京日报》)
不仅资阳这三名男子不知道抓“癞蛤蟆”犯法,现实中很多人可能都缺乏这个法律常识。
据媒体报道,今年2月,浙江淳安农民陈某因捕获114只“癞蛤蟆”被警方抓获时也一脸懵圈。老陈在向警方交代时表示,当地人喜好吃“癞蛤蟆”,他也“好这口”,想“弄几顿丰盛的宴席犒劳自己和亲朋”。看来,抓“癞蛤蟆”犯法,这个常识也需“恶补”。
据了解,“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获20只以上就构成犯罪,50只以上属于重大刑事案件,100只以上属于特大刑事案件。
而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记得媒体报道“吃穿山甲”事件时,网友们都可谓义愤填膺地要求揪出和惩治“凶手”,可在对待“抓癞蛤蟆”事件上,似乎舆论反响不大,甚至还有少许人觉得“不是个事儿”。这也暴露了有关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普及还严重缺位。
在笔者看来,一方面,需要加大对非法捕获“三有动物”的打击力度,用铁的事实警示那些“好这口”或以此为业的人;另一方面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注重运用这些鲜活的案例“以案说法”,增强民众法律素养,“恶补”抓“癞蛤蟆”也犯法这个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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