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鹏
广东省高考英语听说考试中,4名考生因考后发微博称考场混乱,事后被认定为谣言,听力成绩被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取消。(据4月28日《中国青年报》)
感觉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患有洁癖症,容不下别人一点点质疑。学生考试后,发微博谈自己对考试与考场情况的感受无可厚非。做为考试管理部门,对学生的抱怨,理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所言:“如果学生说的是事实,考试组织方应该听取,如果说的不是事实,对学生进行教育就可以了,不应该取消成绩或者扣分。”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的调查结果是,“此4名考生是因为自己考试成绩不理想,通过网络散布谣言发泄不满”。我们不妨以这个调查结果是真实可信的为出发点,来看看其间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这4名考生发微博的行为,到底有没有影响考试的公平、公正?有没有影响到其他考生参加考试?对此,广东省教育考试研究院相关负责人并没有能给出正面回答!二是4名考生发微博被指诽谤监考老师,这是否属实?诽谤是一项罪名,它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等。也就是说,如果考生没有指明道姓说是某某监考老师如何如何,只是对考场纪律进行抱怨,对考试机构的监考公平进行质疑,就构不成诽谤。就算是考生行为构成诽谤,那么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理应由“被诽谤”的监考老师通过起诉,由法院来追究4名考生的刑事责任。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对4名发微博学生取消成绩的处理,似乎是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与第十条相关规定做出的。但仔细分析这两条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其是在保证考试公平、公正的办法总原则下,针对“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条款,而当事的4名学生,在发微博时已经离开了考场,其发微博的行为也并没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倒是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负责人的话提醒了我们:“考生发布谣言后考试部门花费了很大精力去调查此事,这其实也扰乱了考试的正常秩序。”
这话显然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调查事实是不是相关考试管理部门的职责,花了精力难道应该由考生来承担责任?4名考生的微博可以理解成是抱怨,但对管理部门来说,其调查微博是否属实,显然是将其当成举报来看待的。就算举报不实,也没有违反考试的公平与公正原则。二是这位负责人偷换了一个概念: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与第十条中,所谓的扰乱正常秩序,指的是“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而不是“考试”。事实上,4名学生发微博时已经离开考场,微博是否对考场与考试工作场秩序所有“扰乱”,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并没有拿出可信的证据来证明。
取消发微博抱怨考场纪律者成绩,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显然是将小事扩大化了,其不仅对相关规定理解有误,甚至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考试纪律考生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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