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5-23 15:11:05
作者:朱永华
5月19日,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前出现一名男子,他在鞭炮声中将一面锦旗交给民警,内容竟是“胡乱作为以权谋私”,引来不少人围观。送“锦旗”事件发生后,有群众拍照发到朋友圈,并大量转发。因谭某的行为扰乱单位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对谭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5月22日《华商报》)
按照当地交警部门给出的解释,谭某送给交警的这面“特殊”锦旗,完全是对交警处理事故程序的误解,在锦旗事件发生之后,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负全责的贾某赔偿车辆受损一方1100元。送“特殊”锦旗的谭某对5月3日发生的这起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也表示很满意。并就自己送锦旗的不当行为,在表示“特别后悔”的同时,也在微信朋友圈里向交警部门做了公开道歉,并让大家帮忙转发,以挽回给交警部门造成的负面影响。
按说,“特殊”锦旗送了,误解消除了,在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的同时,送锦旗者也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向交警部门进行了公开道歉,这事情也算是有了圆满的大结局。然公安机关这时候却偏偏“横插一杠”,认为谭某的行为扰乱单位秩序已属违法,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谭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这一处罚虽然在适用法律上并不存在任何瑕疵,但在执法的理念尤其是执法道德上却很值得商榷。
很显然,尽管谭某以送“锦旗”的方式对交警部门提出了批评,无论措辞有何不当,甚至是批评错了对方,说到底也就是批评,而且谭某送锦旗的“流程”,也是像送“表扬”或“感谢”之类的锦旗一样,燃放一挂鞭炮然后递上锦旗,且这样的送锦旗在周围群众看来早已习以为常,只不过谭某送的是令人尴尬的“批评”锦旗,有人拍照录像上传网络,这在网络普及的智能手机时代,也是再正常不过。如果说谭某送批评锦旗的行为是“扰乱单位秩序”,那么,以往群众敲锣打鼓燃放鞭炮给交警部门送表扬或感谢之类的锦旗岂不更是在扰乱单位秩序?表扬的惊天动地都能接受,如果因为并不高调的批评,就给提出批评的群众扣上“扰乱单位秩序”的罪名予以行拘处罚,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
虽然谭某的行为确实不妥,但包括交警部门人员和周围群众,都没有认为谭某存在扰乱单位秩序的过激言行,并且送过之后就转身离开。而且据周围群众说,公安局“门口成天送锦旗,都是破案神速之类”。正能量的锦旗乐呵呵接受,对于批评之类的声音甚至“特殊锦旗”,也应当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即使锦旗上的批评过于严厉,只要不存在侮辱性语言,没有实际“扰乱”单位正常工作,作为执法机关的警方,首先就应当对批评自己的群众给予包容甚至谅解,然警方对谭某做出行拘5日的处罚,让人不能不说既有些“小肚鸡肠”,更难以摆脱执法权“瓜前李下”的质疑。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送过锦旗和“误解”消除之后,谭某不但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向交警部门做了公开道歉,对自己的行为“特别后悔”,甚至在微信朋友圈里恳求大家帮忙转发道歉信,谭某行为虽然没有得到交警部门明确的谅解,但从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教导员李寻虎的言谈话语之中,人们不难听出对谭某的包容和理解,在双方明显都已经“化干戈为玉帛”之后,警方对谭某的行拘处罚不仅有些“多此一举”,甚至可以说是执法上的一次“败笔”。
不可否认,兴平市警方对谭某的处罚确实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如果仅仅按照法律依据而不对违法事实进行综合分析考量,这样的执法无疑有些“机械”,依法执法只是维护法律尊严的一种手段,目的还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有序和谐与稳定,谭某与交警部门的误会已经消除,双方已经“和解”,警方完全可以出于警民关系和有利于良法善治的角度,采取更适宜的批评教育方式,这样一是彰显警方接受群众监督的心胸;二是可以体现“有错改之无则加勉”利于自身作风的改进;三是对谭某主动道歉和提高守法自觉性的一种积极回应。
最关键的是谭某已经道歉和承认错误且已付出实际行动消除影响,警方就更应当“得理饶人”,而不是只强调“有法可依”,更况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中,并没有明确送批评锦旗就是扰乱公共秩序,对于谭某这种“模棱两可”之间行为,警方倾向符合自己意愿的选择,显然就更不应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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