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2-11 11:14:02
作者:朱永华
“一个村委会发文文就能驱逐客栈老板吗?”才村村委会发“公文”称,锦瑟里客栈老板猥亵女游客,败坏了才村的旅游形象,于是开会决定将客栈老板吴某某驱逐。许多网友对此提出了自己不同的看法。那么,这个猥亵女游客的客栈老板真的可以被村委会发文驱逐吗?(2月10日 云南网)。
因为半夜三更酒醉之后,客栈老板吴某某利用客房的备用房卡,打开单身女游客的房门,对女游客进行猥亵。2月7日大理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客栈老板吴某某实施了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吴某某亦供认不讳。根据相关规定,大理市公安局依法给予吴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就事论事而言,作为经营旅店业的老板,酒后出现对女房客这样的“乱性行为”,不仅违法,更严重有悖商业道德,既毁掉了自己和客栈的声誉,更给以旅游为主导产业的才村旅游形象带来严重影响。由此,村委会决定“永久关闭”吴某某经营的锦瑟客栈,并将吴某某驱逐出村,也完全可以理解。
村委会是否可以决定关闭影响本村对外形象的合法客栈,是否有权利驱逐已经受到法律处罚的外来经营者?依笔者看来,这就不能完全从法律制度规章方面来分许和衡量。我国既是法治社会,同时又是一个受传统道德价值观影响深厚的国度,很多法律规章都是基于传统价值观的基础之上所形成,因此可以说,我国的法制本就是与优秀传统价值观一脉相承,二者非但没有对立之处,在社会综合治理实践中,传统道德价值观更与现代法治相得益彰,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现代乡村文化。吴某某的行为不只是违法,也已经突破了才村所能接受的道德底线,在受到法律处罚的同时,亦不应逃脱道德的追究。才村基于道德维护和本村旅游形象的权衡,以村委会的名义来“关闭”吴某某经营的客栈,只能看着是法律处罚的一项道德延伸,与法规并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与冲突。
我们经常说,某种行为虽不违法但有悖道德。法律对其“鞭长莫及”并不意味着不受道德的谴责。反过来说,吴某某经营的是拥有正常审批手续的合法“客栈”,但因为老板吴某某做出了违法和让村民道德标准所不能容忍的行为,在法规制度尚不能取缔客栈经营的情况下,也不意味着由村民自治成立的村委不能给予道德惩罚,实际上,才村村委发布的这份“公文”,只是对吴某某所经营客栈的一种态度表达,并不具有法规意义上的“关闭”作用。同样,所谓将吴某某“驱逐出村”,也仅是传递给吴某某的一种“村民态度”,并不代表对吴某某进行实质意义的“驱赶”。总而言之,才村发布的这份“公文”,只是基于道德衡量对吴某某和其经营客栈的一种“道德抨击”。人们非但不应该对其“上纲上线”,更应该从中看到村民对违反道德法规的正义态度表达。
显然,如果站在严格的法律角度来看待才村的这种做法,确实存在诸多有待商榷甚至质疑之处,然如果站在道德价值观的位置和村民实际利益的角度来衡量,才村村委的这一举措却明显“可圈可点”,他的最值得推崇之处就在于强化了道德规范和善于运用道德“武器”来处理解决基层社会法规所不能顾及到的矛盾与问题。实际上是填补了法规制度以外的道德制约盲区。
基层现实社会中,出现的很多矛盾和问题,僵化的运用法规制度既无法妥善处理,也很难符合基层群众的真实意愿。而选择采取更符合道德共识的处理方式,不但能够实现法规所不能起到的惩戒作用,也弥补了法规制度无法介入道德范畴的尴尬。笔者向来不反对“道德绑架”,恰恰相反,正因为太缺少“道德绑架”,不仅让传统优秀道德价值观在市场经济面前受到前所未有的重创,让金钱成为衡量一切价值的标尺,也使得整个社会道德呈现滑坡甚至混乱态势。因此,道德绑架非但不应该受到质疑,反而应该值得倡导的守法基础,多一些道德绑架,对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素养和弘扬“正能量”,注定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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