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2-23 09:51:02
作者:刘天放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陈越良在21日举行的民政部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实行“村章乡管”,违背了《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更不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必须坚决予以纠正,“给干部以信任,还百姓以方便”。陈越良指出,针对一些村情复杂、矛盾多发的问题村,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或者对于村级组织进行治理整顿期间,乡镇政府可以暂时将村公章收缴代管,待换届选举或者整顿工作结束后归还,确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2月22日 新华网)
“村章乡管”本是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或村级组织进行治理整顿期间,乡镇政府采取的一项代管措施,等到选举或调整工作一结束,就必须把村章归还给新一届村委会。然而,不少乡镇政府正是利用了这一“代管”机会,霸占着村章不归还,以至于村委会或村民需要村章的时候不得不先向乡镇政府“讨要”。这就给村委会的工作,乃至农村群众办事带来了极大不便。而且,还有个别乡镇政府中的办事人员,利用手中握有村章的权力,极力刁难村民,甚至从中捞取好处,导致腐败。因此,这种硬是把村章“代管”变“乡管”的做法,不仅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痛恨,还成了腐败的滋生地。
诚如陈越良所言,“村章乡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给干部以信任,还百姓以方便”。“代管”变“乡管”,就是权力越界。在我国农村,村级基层组织,由村民选举产生,在管理村日常事务、办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时,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村章在其中更是起到了“证明”的作用。例如,在农民办理土地证明、子女参军、外出务工等手续时,必须要在相关材料上加盖村章,这样的上报材料才能被相关部门认可。如果村章被乡镇政府长期占用,就会对群众办事造成阻碍。
采取“村章乡管”的管理方式,显然违背了《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人为增加了群众负担,不利于农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比如,据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三教堂社区城中村改造回迁楼项目自2013年7月停工以来,至今无任何进展。记者在采访时发现,该社区被拆掉房子的20多位老人“蜗居”简易仓库长达4年之久,冬季无法取暖。该社区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回应称“管不了”。2006年,居委会的公章被一分为二,一半由居委会保存,一半由街道办事处保存。居委会做出的决议还须到街道办事处盖另外半块公章。这次居委会做出的重启城中村改造的决议,街道办事处却一直不给盖章。就是因为这“半块公章”导致的扯皮推诿,才使这些老人无家可归。
可见,该街道办事处占用居委会印章,与“村章乡管”如出一辙,只不过原来的“村”变成了“居委会”而已。村委会或居委会,都是农村居民或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乡镇或街道办可依法加强对其的工作指导,但不得干预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印章只能由村委会或居委会来管理和使用。要是无故占有,就是滥用权力,严重侵犯了村民或居民自治的权利,上级政府应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责任人还应被追责。如今,农村群众需要村章办的事的越来越多,可在不少地方,村章仍然被把持在乡镇政府手中。对此,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负责人出来表态称,“村章乡管”不方便群众必须坚决纠正,就来得非常及时,也算是政令。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代管”变“乡管”的村章,看似小事,实则农民群众的大事,必须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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