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6-09 04:50:06
作者:李兴会
当网络信息技术浪潮以锐不可当之势汹涌而来,并以强大渗透力影响到人类社会机体的每一个微小细胞时,我们对此防御思维和免疫系统的构建难免稍有迟滞。自90年代兴起的信息技术一日千里的发展,但制度的构建只能亦步亦趋地跟进。约束信息技术的一系列法规条例整体呈现出了分散繁杂之特点。但同时,在这种融合了高度自由化和开放性,并激荡着创意和智慧的环境下,也促成了网络虚拟技术的蓬勃发展,及至今天呈现出了足以主导经济社会一切技术层面的互联网 局势。
在此背景下,《网络安全法》的出台,既彰显了政府在管理智慧与前沿技术扎实积累后拥有了足以引导规范全社会网络信息安全的信心和魄力,又表明了国家助力互联网空间健康发展并维护网络安全主权的前瞻眼光和对未来趋势的准确预判。正规肃纪,纲举目张。亚里士多德曾言,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作为我国立法史上第一部系统完整而具有法典意义的信息网络立法,其引领和开创意义将在立法史上书写浓重一笔。
开创意义之一,在于推进网络虚拟空间的社会化进程。完整的网络安全法,以系统而清晰的逻辑重树了现实社会的依法治理规则。强化信息安全以维护各类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依赖制度与技术以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构建1 x的监管体制明确网信部门和监管主体的责任分工;以开放合作的心态构建各类主体共同参与治理的机制和平台。本质上,网络秩序是将现实规则在网络空间的再现与拓展。但同时,虑及网络空间平等性、开放性等虚拟空间特征,需要秩序构建者以更加兼容并包之高度与胸怀审视互联网技术。以更加平等合作、诚恳务实之态度应对网络现象。
意义之二,则是信息技术与网络安全的双轮驱动、两翼齐飞。如果鱼龙混杂的网络江湖侵蚀着规则井然的网络秩序,则身份不明的黑客攻击则动摇着人们对网络安全的信心。当此类病态之“邪”压过互联网正向意义之“正”,则网络信息技术生命力之蓬勃旺盛就难以为继。因此,立法保护与网络信息之逻辑关系,本质上等同于安全与发展、法制与经济的辩证统一。
二者并非此消彼长,而是互为辅助和相互促进。因此,网络安全防火墙之构筑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完全当视同一律,他们同样代表了一国信息技术的整体实力。在我国早已成为互联网大国,并已拥有几大颇具国际影响力的互联网巨头的当下,及时补上了网络立法这一短板。
意义之三,维护网络空间主权,捍卫信息领域的国家战略安全。在信息技术已成科技装备主导的当下,虚拟国界和主权之重要性丝毫不亚于现实的版图和主权。如果网络大国的实力基础足以使我们有机会参与国际分工,那么此次《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则可看作是我国为网络主权的宣示和确权。
这既为我们积极平等地参与国际合作与分工构筑了规则体系,又向国际社会展示了我们严厉打击互联网跨国犯罪、坚持构筑自己信息体系的道路自信和决心。这对信息技术领域的国家安全,无疑具有战略性意义。且当前,无论在国际关系的哪一个领域,中国已成为了一股是不可忽视的力量。相信我国互联网法制的夯实和发展,必将早日促成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出台和立法工作的成型。
“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否则将形同虚设,形成破窗效应”。《网络安全法》关乎社会方方面面。因此,需要广泛而深入的宣传以及不折不扣的执行使其落地生根,发挥引领与划时代之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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