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毕晓哲
深圳唯冠公司起诉美国苹果公司ipad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苹果公司败诉。上海、深圳、江苏等多地工商部门介入调查,苹果门店和代理商下架ipad。对于一审判决,苹果公司提出上诉。目前,苹果官方网站ipad页面仍未作出商标修改。(2月13日新华网)
事实求是的说,美国苹果公司在ipad商标侵权一案上之所以最终“败诉”,源于其自已早就种下的“祸根”。早在2009年,苹果公司就与唯冠达成一项协议,唯冠台北公司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但令人遗憾的是和苹果公司达成协议的台湾唯冠电子并不能代表大陆深圳的唯冠公司,深圳唯冠拥有的这个中国大陆ipad商标的使用权,并未包括在“转让协议”之中。并且,苹果在随后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把大陆ipad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遭到拒绝的情况下,美国苹果公司依然拟定向中国大陆开发和销售ipad。最终因在大陆销售该商标商品而被诉、以及最终败诉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明知”其销售的商品并未在中国内地取得商标权,且明显对深圳公司商标构成侵权,苹果公司为何置之不顾?且“悍然”继续实施销售策略呢?在我看来其想法和目的不过是想打法律的“擦边球”,也包含着事实上的对中国法律的蛮不在乎。如果不是现行的一些国内法律框架,确实存在诸多可能有利于跨国企业的“漏洞”,苹果断不敢贸然“入市”。如近一段时间同样热议的“达芬奇家具”问题,其原产地无法“说清”、以及经有关方面调查证实的“质量问题”,都足以看出一些大型企业在经营上对于国内法律与规则的漠视;又如麦当劳的“粉红肉渣”疑云,难道这类跨国食品企业就这么好心?可以将“粉红肉渣”用在国外监管更严的地方,偏偏不用在国内?再如,一些国际厂家对销售到国内产品的“分级”式区别对待。这正于国内法律及规则的“粗疏”有关。
另一方面,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对市场行为的规范,也远远未到完善和完备的时候。商标侵权事例就是一例,如果一则涉及侵权的国际商标纠纷,败诉者承担的后果将是“极其严重”的话,苹果还敢如何“大胆”吗?这其实也正说明了国内法律在惩戒类似的“商标侵权”行为上,依然还是偏软偏宽。
然而,在看到诸多规范市场行为的“漏洞”,以及规则(标准)相对缺失的同时,更应看到我们的积极努力与进步的方面。日前苹果在ipad商标侵权案一审中败诉是证明;而苹果一审败诉之后,北京市西城工商分局拟定开展侵权调查,对辖区苹果西单大悦城店或开出亿元罚单,目前上海、深圳、江苏徐州等多地工商部门均已对苹果公司侵权ipad展开调查,多地经销商已经该产品下架就是践行法律的一个标志,也是事实上给国内法律“长脸”的标志。我们的国内法律及相关规范、规则,虽然与国外发达国家比还不能算成熟,但难能可贵的在于法律意识的“觉醒”,在法律意识日益觉醒的当下,一些别有用心的外国公司“钻法律空子”的可能会越来越小,最终有利于公众利益和守法者维权。这正是公众对法律之未来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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