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萧
20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2月21日《新京报》)
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应获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相比普通工作日,加班工资显然高出不少,在这个基础上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看上去似乎合情合理。然而关键的一点在于,在民众普遍连节假日加班工资都无法拿到的情形下,一味强调公民缴纳个税的义务,不仅有违法律精神,也是对人性关怀的缺失。
以重大节假日为例,去年国庆节期间,《新快报》对广州的企业调查发现,广州私企和绝大部分服务行业国庆发加班工资成空谈,很多工厂国庆只放1天假,至于3倍工资工人们从来没有拿到过。据《北京商报》的报道,今年春节长假期间,一些员工坚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按照国家规定,单位应该支付平常工资的3倍工资,然而由于没有处罚标准,许多加班的员工都很难拿到加班工资。加班工资难以落实,不能简单归咎于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事实上员工追讨加班工资不仅成本过高,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员工执意追讨并不多的加班工资,还将面临丢掉饭碗的风险,如此情形之下,加班工资的落实情况也就可想而知。
节假日加班获取加班工资,实属天经地义,这也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这可以看作是法律规定劳动者缴纳个税的义务。无论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还是从平等性的角度说,权利与义务都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也就是说,在规定公民履行义务的同时,必须先保障公民享有的权利,否则只能形成权利与义务的倾斜,如果得不到纠正,必将造成社会的不公平。
具体到加班工资的落实与个税的缴纳上,那就是要缴纳个税先得落实加班工资。因为在劳动者的权利都无法保障的前提下,加班工资几乎成为空谈,劳动者拿不到加班工资,又拿什么去缴纳个税呢?
从财政部近日公布的2011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报告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增收规模已首次突破千亿元,2011年比2010年增收1216.92亿元,同比增长25.2%,如此多的个税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的“不差钱”。面对房价的居高不下,物价的不断上涨,政府理应从民众利益的立场出发,适当进行减税,让个税对节假日加班费“放假”,无疑是众望所归。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齐鲁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