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传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敲响法槌,对众所瞩目的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宣判,维持死刑判决。国家最高法院正对吴英死刑进行复核。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吴丹红指出:“不要让舆论决定吴英生死。”(见2012年2月17日环球网)
首先,作为新闻媒体要明白一点,社会舆论只是传递真人、真相、真事、真情的载体和平台,不是“公检法”,不能替代任何一家“公权力”直接“行使”某种“特权”,不可充当某些人的“炮灰”,更不可对某些特殊事件“越俎代庖”。
的确,媒体不能充当“公检法”。而现实生活中,往往很多事件都是因媒体曝光后,才得以解决、才得以落实、才得以圆满、才得以服众。即使有十万个为什么也找不到一个合适的“标答”。其实,答案不言而喻。这或许就是公众为什么多数情况下选择相信媒体的理由,这不仅说明了全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更说明了我国法制建设不完善不健全所致。
社会舆论是群众喉舌、是监督利剑、是公众平台、是正义载体。但绝不是“裁判”、“法官”、“首长”等职务。所以,凡事都需坚持就事写事、就事论事,舆论的声音不可出现“一边倒”、“半边倾”等现象。因为,舆论的“平台”一旦偏离了客观和公正,规则将失去守则、守则将变得失守、原则将成为无则。不要因为你的无意识“无则”,潜意识地去“褒”一方,或“贬”一面。
媒体要做到守土有则,要守住自身一块原则之土、一块责任之土、一块务实之土,媒体要做到擎旗不倒,要高擎舆论一面客观之旗、一面公正之旗、一面正义之旗。不要因为你的“失守”,有意无意地影响到“事态”的“方向”。例如,从李启铭案到钱云会案再到药家鑫案,已“凸显”出了舆情的汹涌。
舆论的力量不可随意无限放大,只有理性的声音才是正义之声。无论任何情况下,舆论都不可以带着一种情绪随意“宣泄”。作为社会舆论要为公众营造一个健康成熟理性的“话语”平台,让公众借助这个平台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同时,要抵制那些偏激的“愤青族”和“口水党”。鼓励那些理性的“意见领袖”,反对那些恶意的“舆论黑手”。
现就“吴英生死”说个三句半。先声明一下,笔者也非“公检法”系统人士,更非法律法学专家学者,仅仅只是曾学过法学罢了。吴英其人其事其情其案其判,已不容多说。且说,浙江省两级法院二审宣判吴英死刑。一时间,网友慌了!舆论慌了!“粉丝”慌了!大家均为何而慌?暂不去研究,也无从考证。
“吴英生死说”也由此展开。有法律专家学者认为,一审二审判处吴英死刑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并无不妥;有舆论人士认为,似乎能找到不让吴英死的理由;有网民认为,为何有些巨额贪污犯被判死缓或无期,难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还有媒体拿网民投票呼吁顺应民意,认为吴英罪不至死,希望最高院刀下留人;更有人声称,应当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如此看来,大多数人“判决”:吴英免死。
这没用呀!这些所谓的“大多数人”既不是法官,也不是法院,更不是法律。当然更无威严可谈。可是,大家“呼吁”来“呼吁”去,至少总得从法律上找到吴英可从轻或减轻量刑的理由吧,法律不可能从大家的情绪影响来做出“法律结论”呀!这就告诉我们,舆论监督要合理而守则,更要把握住尺度。社会舆论不可干扰司法公正。公众“呼吁”要做到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案情的理性诉求,而不是凭借一种“自由性”和“随意性”。
再说,此案不是彼案,要就案议案,至于公众对其他案件存在的“不服”表象,与此案无关。这既不是此案讨论的范畴,更不是作为此案量刑的依据和标准。然而,无论我们的“报纸量刑”、“电视量刑”、“网络量刑”和“公众量刑”再“激烈”、再“汹涌”,永远无法替代“法律量刑”。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能搞定的事情,社会舆论且莫充判。吴英生死自有公断,社会舆论且莫充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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