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2-24 11:08:02
作者:堂吉伟德
近日,一张签满名字、摁满红手印的“喝酒免责承诺书”在网上热传,承诺书称参与聚会的人如果因为酒后造成本人和他人的一切后果,责任由自己承担,跟他人无关。虽然春节假期刚过,但亲朋好友之间少不了聚会喝酒,这种承诺书会有作用吗?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他们表示如果真的因为喝酒出了事,这种承诺书很有可能无效。(2月23日《北京青年报》)
喝酒有风险,劝酒须谨慎,不但是一种法律事实,更是一种普遍共识。尤以众多喝酒连带赔偿的案例,达到了事实确认与法律普及的双重作用,并成为一种严格的行为约束规范,从强迫性劝酒到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到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再到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及,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有了大量的案例为基础,劝酒者或者同桌者对于自身的责任,有了比较清楚的判断和明确的界定。
“要劝酒,得看你银行中有没有存款”固然是句玩笑话,但也表明当事人对劝酒的后果心有戚戚。作为一种相互约束的机制,责任连带对泛滥的酒文化有着极强的约束功能。此语境下,“喝酒免责承诺书”的出现,则是对法律责任和风险的规避,颇有点“生死状”的侠义之风,只是这种“责任自担”的承诺看似没有违背个人意愿,也符合你情我愿的自由原则,却经不起法律的推敲,也不符合个体权利和公序良俗保护的原则,不具备法律效力也无以受到法律保障。
《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劝酒造成人身伤亡的责任,是按照《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进行的界定,“喝酒免责承诺书”依据的是《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规定之间,并没有替代性。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也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喝酒不但可能会损害喝酒者自身的身体健康,还可能因酒驾等行为而损及公共利益,忽略和违背法律原则的免责承诺自然无效。
这种情况,跟有的公共机构为了规避自身风险,逃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生死状”有很相似之处,比如有的学校跟学生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楼内电梯前贴出“生死状”:“凡因乘坐电梯所发生的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负责。” 河南汤阴县瓦岗肉联厂要求职工在一份合同上签字,合同上写着:“厂区因生产需要储存易燃易爆原料,如果发生爆炸造成职工伤亡,厂方概不承担责任。”这些看似聪明的“免责牌”,最后都证明是一手烂牌,既无以规避应有的法律责任,并因为心存侥幸而无视了更大的隐患。
“喝酒免责承诺书”无效本是一个最浅显的法律常识,然而于现实中依然广有市场,足以证明公众的法律意识还有待提升,法律素养还有待进一步提高。2015年《关于山东省公众法律素养及法治环境的调查报告》显示,九成以上公众对基本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其中近两成一无所知,农村居民不懂法律知识的占比更高;公众学法基本处于自然、自发状态,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是主渠道(94%),政府普法宣传活动收效甚微(7.5%)。有此为底,“喝酒免责承诺书” 的出现则不足为奇。
如何让“喝酒免责承诺书”的违法现象不再出现,离不开公众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更离不开有效普法和用法的开展。“喝酒免责承诺书”的暴露的短板正是法治建设的方向。什么时候,公众对类似的侥幸行为不再推崇而是满脸鄙夷,则法治建设才真正达到了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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