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玉初
近日,深圳发布文件拟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3月18日《人民日报》)
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对约束公务行为来说,无疑是个好东西,深圳市大胆尝试值得期待。不过,在笔者看来,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仍需破题。
一则,规定“公务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文件的时效几何?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与之呼应的将是一个很长的时效,而且必然要求这项制度具有后延性,那样才能起到约束公务行为的作用。如此庞杂的系统,一纸红头文件能约束几时呢?如今,经常出现的某项制度的实施因为某届领导班子的调整而变动,难以持久。“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是好,但会不会出现人走政息的情况?所以说,深圳市发布《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必须先解决好这个文件本身的效力问题。如果它是昙花一现,虽然也不见得是坏事,总归是难以达到人们的期望。
二则,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是深圳单独在试验,必然会触及到管辖范围的问题,也需破题。如果某官员曾在深圳任职,尔后又调离了深圳,到外处任职,对这样的职务、岗位变动,又当如何去让他(她)对以前在深圳的公务行为负责。这是个难题,但这个口子无法堵上,跨地区调动就会让“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成为一纸空文。
三则,公务行为借集体决策之名,又当如何负责?我们有民主集中制,很多决策是在民主的基础上由集体决定的。这样一来,不少公务行为也就被贴上的集体决定的标签。当然,也会有一些公务行为只是走了集体决定的形式。这种决定引发的公务行为负责如何厘清?到底该由谁来负责,又将负怎样的责任?不能轻描淡写,不要只有形式而无实质约束。
四则,决策者与执行者又如何分摊责任?在现实之中,往往还会出现下级执行上级决策而发生公务行为的情况。下级执行的公务行为有时可能是基于上级一种很隐晦的表达意思而实施。这种公务行为若在日后需要负责,举证责任将如何负担?最后决策者与执行者各负担何种责任?决不能简单地追究领导不力之责,也不可简单地将鞭子打在执行者身上。如何权衡、维护公平,并保持干部干事业的热情与积极性,必须破解。
对“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仍留有担忧,但对这一制度本身是欢迎的,这就好像是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总归是让人有个期待。说了这些,让我想起胡适曾经说过的一句话,“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谈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人人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制度要比只讲道德与良知管用得多。“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请大胆地往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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