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文婧
根据各省公布的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情况的报告,可以大致推测出内地各省市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平均数约为每年9亿元,全国31个内陆省市每年的总征收规模高达279亿元。虽然各地的相关法规都已明文规定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但纳入财政之后怎么使用却并不像计生部门号称的那么阳光。(相关新闻:)
超生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比较明确的,属于社会补偿性的行政收费而非行政罚款。所谓行政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为满足特别的行政支出,向与特别支出存在特定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收取货币的行为。“为满足特别的行政支出”,也就是说,行政收费的支出是有具体指向的。该以什么标准收取?收取了多少?谁在使用?用于了何处?使用时有无预算公示与财政监管?公民是享有知情权的,政府有义务将行政收费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监督。
一个孩子要长大成人,是家庭和社会共同抚养的结果,在国家人口形势严峻、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收取一定的社会抚养费,客观上可以对违法生育者起到惩戒作用,有合理的地方。但是,社会抚养费是不是用到了社会抚养上面,则是必须斟酌的现实问题,否则,社会抚养费就会“变味”。在很多地方,社会抚养费并未全部上缴国库,也并未真正使用到社会抚养上面,而是变成了抚养官员、抚养政府。实际上,现实中的社会抚养费正在“变味”。
第一,社会抚养费“变味”成了创收的手段。按常理,坚持不懈的计划生育工作,应该是效果越来越好,超生越来越少,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量也越来越少,但从各地的公布的数据来看,却都是年年增加,比如浙江省2009年增幅约13%,安徽省2010年的增幅达61%,各地不仅不以此为警觉,反而以此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成绩。特别是各地的“返还”、“奖励”政策,更是成了村、镇创收的主渠道之一。
第二,社会抚养费“变味”成了寻租腐败的工具,由于社会抚养成本本身是一笔糊涂账,使得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没有一套科学的计算标准,没有统一的征收“尺子”,弹性较大,从几千元、数万元、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上千万不元等。掌握自由裁量权征收人员,就成了超生家庭“公关”的对象,少则烟酒表示,多则现金行贿,关系好的少收、送了礼的少收,既造成了少征、漏征的问题,也导致群众意见大,躲缴、拒缴的现象时常发生。
第三,社会抚养费“变味”成了权力控制的工具。很多地方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但在执行中,否决的内容却各异,有的是实行“超生”否决,有的是实行“社会抚养费征缴”否决;有的是否决群众合法权益,有的是否决单位评优,有的是否决干部发展,于是演变成了一种权力控制工具,基层干部以此来控制群众,上一级干部以此来控制下一级干部,在需要找理由的时候,随便拿来就是,让人有冤无处伸。
第四,社会抚养费“变味”成了反对调整计划生育政策的原因。1980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说,“到三十年以后,目前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就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三十年过去了,我国人口即将迎来“刘易斯拐点”,专家说,2015年中国劳动人口开始下降,到2039年,我国将出现不足2个纳税人供养1个养老金领取者的局面。但面对计划生育政策该不该调整的争议,却莫衷一是,“社会抚养费”这个巨大的利益是不是现实原因,不能不令人生疑。
如果说在当时人们生育愿望非常强烈、生育率非常高的情况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不得已而为之。但现在,随着人们“传宗接代”观念的淡化,特别是社保保障逐步健全打消了养老忧虑,我国的生育率正在逐渐降低,上海生育率甚至已经降到了世界最低的0.7,社会抚养费还有多大的必要,确实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即使还有必要继续征收,也应该将社会抚养费装进“铁笼”,不能因为去向未明让它异化变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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