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祝颐
4月29日晚,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一辆公务车将正在路上行走的鄂州高中张姓女教师撞倒身亡。开车司机系梁子湖区政协副主席吴某的儿子吴兴华。吴兴华承认当日在亲戚家吃晚饭喝了点酒。4月30日,鄂州交警支队称,肇事者吴兴华涉嫌酒驾已被警方控制。梁子湖区委办公室提供的情况说明中显示,事发当天,吴某欲为其司机处理父亲后事,在没有司机的情况下,由其子驾车送其前往,途中发生车祸。(5月1日《楚天金报》)
当我们享受祥和五一小长假欢乐氛围的时候,张老师却遭遇飞来横祸,被公务车撞倒身亡,令人扼腕叹息。尽管鄂州市交警部门已经介入,肇事者被控制。但是该案扯出了公车私用与酒后驾车的沉重话题。
首先是公车私用的问题。笔者注意到,肇事者与当地官方对此的表述是不一样的。肇事者吴兴华承认当日在亲戚家喝酒。而当地官方的情况说明是,肇事者送担任区政协副主席的父亲处理司机父亲的后事。别小看这点表述差别,在亲戚家喝酒定性公车私用没有悬念,而领导慰问下属亲属,当地很可能会将此定性为“公车公用”,为肇事官二代与官员开脱责任。肇事者代替公车司机开车还有“做好事”的喜感。
这到底是肇事者说酒话,还是官方官官相护,故意编造谎言呢?就我的理解,肇事者的话更可信一些。原因很简单,如果肇事者把开车到司机家说成亲戚家,这实际上是公开宣示“公车私用”,儿子断然不会违背事实,干坑爹的蠢事。而梁子湖官方官官相护,袒护吴副主席,掩盖“公车私用”问题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当然,还有一种可能,肇事者与官方说的都是实话,那就是,副主席的司机就是副主席的亲戚。如果真是这样,吴副主席大搞裙带关系、任人唯亲,显然也经不起推敲。
退一步讲,即便肇事者说酒话,官方的解释是真的。也暴露出当地公车管理的许多硬伤。硬伤一,梁子湖区政协副主席只是一名副处级干部,远远不够配备在用公车与司机的级别,吴副主席为何有自己的专职司机?硬伤二,按照公车管理规定,节假日期间,公车应该封存入库,吴副主席的公子动用公车晚上出去喝酒,谁批准的?硬伤三,领导节假日期间帮助下属亲属处理后事,算不算公事还要打一个大问号。
再说酒后驾车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讲,酒驾与醉驾的法律后果大不一样。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主观是否恶意、情节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均将按“危险驾驶罪”定罪。而醉驾造成受害人死亡,罪行更重。因此,科学、实事求是界定吴兴华是酒驾还是醉驾对本案定性至关重要。然而,报道说,警方已抽血检测是否醉驾,但结论未出来。目前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79mg,属于酒后开车;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属于醉酒驾车。以现在的科学技术水平,酒驾或者醉驾并不难测试出来。而在鄂州警方那里,酒驾或者醉驾结论这么难下,难免让人联想。
要拨开本案的层层迷雾,不仅吴副主席父子要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当地警方要秉公办案,不能受人情、权力羁绊,对副主席父子网开一面。而且为了保证办案公正性,上级有关部门要及时介入调查,从侦查到审判全程监督,并及时公布办案进程,防止案件查处被“我爸是李刚”潜规则。
更为重要的是,相关部门要筑牢公车私用防火墙。坊间对公车使用效率有这么一段经典的三分法概括:“公务车三分之一公用,三分之一家用,三分之一司机用”。从一些地方封存公车的经验看,减少公车完全可以满足工作需要。因此,审批部门可以参照“三分法”或者“每周少开一天车”的比例,削减公车采购计划,避免公车浪费,引导公车改革潮流。对于公车私用违规行为,要前移监管关口,引入外部监督,让纳税人去监督公车私用。不管公车私用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不管媒体是否曝光,都要严厉处罚。使公务人员认识到,公车私用,花的不仅是公家的钱,自己也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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