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12-15 09:58:12
作者:付彪
12月13日,最高法发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而不能取得患者意见,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将不予支持。(12月14日《新京报》)
医生抢救生命垂危患者时,是否必须征得患者亲属签字?患者亲属意见不一或拒绝发表意见,医院如何实施医疗措施?出现医疗纠纷,医院和患方之间如何界定责任?针对医疗纠纷中的这些情况,这次司法解释作了细化规定,最大的亮点就是“紧急救治经批准医院不承担赔偿”。
医学常识告诉我们,对患者要不要紧急救治,医生比家属更懂得如何处置。然许多时候激化医患矛盾的导火索,往往不是医生的玩忽职守,或家属的无理取闹,而是无法接受医学中的变数和风险。
对家属来说,都希望医生有起死回生的本领,不愿接受患者受损的现实,一旦紧急救治不成功,有的就会把责任推向医生和医院;而对医生来说,谁都不可能保证抢救一定成功,基于对风险和责任的规避,也常常出现因患者家属“不签字”,失去了紧急救治的时机。
近年来,各地频频上演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而不能取得患方签字的现实案例。比如,今年9月发生的产妇在待产室跳楼自杀事件,医院方面坚称家属不肯签字,才导致不能实施剖宫产手术;家属方面表示医院不同意手术。其实,双方都是在规避责任,唯独产妇不能为自己的生命做主。事实上,早在十年前就发生过类似悲剧。之后《侵权责任法》立法时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疗机构可以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然而,法律归法律,现实归现实,实践中对于如何认识“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以及紧急救助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一直分歧较大。在患方不同意签字的情况下,医生的专业判断不能发挥作用,存在后顾之忧,不敢积极实施医疗措施,最后受损的还是患者本人。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民法总则》被称为“好人法”,就是因其鼓励更多人“路见危难,伸出援手”,同时对“英雄流血又流泪”说不。此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可谓是医学版的“好人法”。解释细化了“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五种情形,明确了“紧急救治经批准医院不承担赔偿”,这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医生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就是说,今后遇到患者不能做主、家属不签字的情况,医院就可以做主:医生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即可救治。当然,只有医院依法做主,才不会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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