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12-15 15:32:12
作者:盘和林
12月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九游会真人官网发布《致酷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公开信》,公开信称,酷骑公司大量收取消费者押金,并挪作他用,出现押金退还难问题,目前除退还了少部分消费者押金外,至今仍有数亿资金尚未退还。中消协谴责其不负责任的行为,认为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还公开要求酷骑公司及张夫芝(法定代表人、股东)、毕言(股东、监事)、高唯伟(原首席执行官)等相关责任人,“主动配合调查,依法承担企业及个人应负法律责任”;以及公开道歉等。(澎湃新闻 12月12日)
今年以来,消费者押金一直是共享单车发展的公众关注热点问题之一,最近随着一些共享单车公司倒闭或经验困难,共享单车押金安全问题的担忧变成了现实,数亿甚至上十亿的消费者押金退还无门。酷骑在消费者押金问题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及公开道歉是天经地义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对酷骑的公开谴责,引发了舆论热点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回应了社会关切。
中消协谴责酷骑意义绝非局限于事件本身。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显著的经济性和社会性,绝非消费者的个人“私事”,从法律上来讲,企业及经营者负有直接责任,但国家和社会也负有相应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国家保护原则”和“社会监督原则”,中消协及其省市消协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其经费由政府资助和社会赞助,在这个意义上而言,中消协谴责是履行了“国家保护原则”和“社会监督原则”的双重责任与义务。在“消费的基础性作用”成为国家战略的时候,其意义深远。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一是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三是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则;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前面两个原则可以理解为“依法交易原则”,后面是“国家保护原则”和“社会监督原则”。
经营者是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承担直接、具体的义务;酷骑等共享单车公司须遵循“依法交易原则”,尤其是在消费者押金问题上承担道德和法律义务,天经地义。
而“国家保护原则”和“社会监督原则”强调了国家和社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这也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站在经济、社会的总体立场之上,而不仅仅是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个体关系,要从经济与社会秩序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济性和社会性的高度,来看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而绝非个人“私事”。
也正是因为如此,我国在行政、立法、执法、司法等诸多环节上,加强了对消费者的整体保护,以履行“国家保护原则”和鼓励支持“社会监督原则”。其中,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提供经费支持,因此可以说消协是履行了双重责任。我国各级消协更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结社权的重要体现,赋予极为分散、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结社权,而不是视为个人“私事”,近年来,消协在消费者维权上发挥了显著作用,效果明显。
不过,更需要关注的本质问题是,类似中消协的公开信更多是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后的求偿权,即如何退回押金,但问题是钱已经被挪用,甚至公司已经资金链断裂、倒闭了,即便法律上胜诉,消费者也拿不回来钱了。如何避免类似共享单车押金问题,恐怕是更值得我们思考的话题,这不仅需要强化“国家保护原则”和“社会监督原则”,更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环节前移。
即在问题的前期进行干预,如何让类似中消协公开信等“社会监督原则”甚至“国家保护原则”来的更早、更有力量,这远比“亡羊”之后的公开信谴责更有意义,尤其是当前共享经济等各种新业态层出不穷,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趋复杂,这需要中消协、工商部门等需要更多的智慧与责任担当,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常态化等。
经济学认为,生产就是为了消费,消费是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时候,必然影响消费者效用,最终影响社会生产目的的实现,并影响到社会再生产(再消费)的顺利进行。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绝非个人“私事”,如何让消费者权益保护跟上新时期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提前保护,渗透到经济领域的各个环节,这恐怕才是中消协谴责酷骑的更深层次意义所在。
(作者系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首席经济学家)
【声明:本文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立场,仅供参考。】
建行特约齐鲁时评,欢迎投稿!
投稿邮箱:;网上投稿;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