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12-19 10:14:12
作者:朱永华
最近一段时间,各类关于“偷拍”的事件频出。在个人隐私保护力度日益加强的当下,偷拍事件缘何频频出现?可以说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生活中最为常见、可以随身携带的东西如眼镜、钢笔、打火机、钥匙环、内存卡等,都能摇身一变成为偷拍设备。(12月18日《法制日报》)
按说,仅仅为了满足“偷窥欲”,面对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这些人应当大有收敛。但问题远没有这简单,从媒体报道披露的情况看,“偷拍”已经从器材设计、制造、销售甚至到最后偷拍视频的“回收”和再销售传播,形成了较为完整利益链条,也正因为每一环节都包含着巨大的利益商机,才使得非法制售使用偷拍器材变得无处不在乃至防不胜防。
可以预想到的是,无论人们保护隐私和防范偷拍意识如何增强,防范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偷拍器材法律法规如何健全完善,力度如何加大,都无法完全跟上科技发展的速度,在市场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不排除会有更隐秘、更先进的偷拍设备混入市场。而且随着网络覆盖面的完全普及和速度提升,以及“5g”时代的到来,“偷拍”与“反偷拍”势必更是一项长期又艰巨的“战争”,我们每个人固然都可以拒绝做“偷拍”视频的观众,但却都可能成为被偷拍和隐私无故外泄的受害对象。
客观来说,我们很多人在强调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对别人的隐私尤其是熟人的私密行为往往有一种“天然”的窥探欲望。实际上这也不完全是心理上的扭曲,当我们在为自己被偷拍或隐私被泄露感到震惊,甚至寻求法律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时,却也并不希望相关部门对市场所有偷拍设备甚至偷拍视频一律禁而绝之。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非法制售使用偷拍器材和偷拍行为,人们往往更倾向于“自扫门前雪”,并没有形成“反偷拍”的社会氛围,这实际上也是电商市场非法制售使用偷拍器材和偷拍行为猖獗,甚至出现“产销两旺”的原因所在。
另外,按照刑法规定,对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应当说惩罚的力度并不低。也正因为存在“自扫门前雪”的心理和激励机制,除直接受害人之外,群众监督举报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并不高,以至于网上非法制售使用偷拍器材和偷拍行为几近泛滥之势,而因此受到法律惩处的案例却非常鲜见,再加上这类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手段越来越隐秘,相关监管部门又缺乏主动,才让所谓的“偷拍神器”越来越“神气”。
很显然,要让偷拍神器不再“神气”。既需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也需要执法部门查处力度的相辅相成,于此同时,更需要广大群众树立高度的隐私保护意识和营造出浓郁的“反偷拍”社会氛围以及监督举报的积极性,实际上这也是一项需要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
不过,我们也没必要对越来越严重的非法制售使用偷拍器材和偷拍行为感到“惊慌失措”,毕竟人们对某种具有偷拍功能的新科技还处在神秘和好奇阶段,其心态还没有与科技的发展相适应,绝大多数被偷拍的隐私视频,也只是作为一种“商品”来满足畸形消费,能真正给被偷拍对象带来实际伤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并不普遍,相信随着媒体的曝光和相关查处力度的加大,再加上社会心态的越来越成熟,“偷拍神器”的市场空间势必会越来越小,“偷拍神器”也就是兔子的尾巴,“神气”不了几天,也无法再“神气”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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